新能源车主顾女士某次充电时,总共支付了 546.85 元。其中,充电费用为 108.45 元,另外 438.4 元则是超时占用费 —— 因她在充电结束后,占用车位长达 94 分钟而产生。顾女士就这笔费用与涉事新能源车企协商,未能达成一致,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退还 438.4 元的超时占用费。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,顾女士对此判决不服,提出了上诉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涉案的超时占用费不存在过高的情况,无需进行调整。最终,上海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上海市消保委公益律师张玉霞指出,收取超时占用费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。车企与消费者可通过约定、达成合意的方式来确定超时占用费的收取事宜,但收费标准必须清晰地告知消费者,并且进行显著提示,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。若收费金额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,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可酌情予以下调。
